能源局开展“十四五”第一批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认定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能源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推动能源科技进步,根据“十四五”能源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相关部署安排和《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国能发科技〔2020〕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决定近期聚焦能源安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重大需求,围绕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新型储能、氢能与燃料电池、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能源系统安全等重点领域,开展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包括国家能源研发中心和国家能源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方向
(一)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新型太阳能发电、海上风电、地热发电等先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及综合利用技术;先进核能及综合利用技术;适应大规模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电源友好并网、源网荷双向互动、智能高效的新型电网技术。
(二)新型储能技术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新型能量型/容量型储能技术装备及系统集成技术;新型功率型/备用型储能技术装备与系统集成技术;储能电池共性关键技术。
(三)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高效氢气制备、储运、加注和燃料电池关键技术;氢能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关键技术。
(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新一代高效、低能耗的CO2捕集材料/吸收剂和装置;CO2驱油驱气、CO2矿化发电等利用技术;CO2封存监测、泄漏预警技术;碳捕集系统与S-CO2发电、IGFC发电、富氧燃烧发电、化学链燃烧发电等新型发电系统耦合集成技术。
(五)能源系统数字化智能化技术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能源领域数字化智能化共性关键技术;煤炭、油气、电厂、电网等传统行业数字化智能化融合技术;能源厂站和区域智慧能源系统集成技术。
(六)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及系统安全相关技术
研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能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相关的能源工控系统、专用软件、高端组部件、核心材料等方面的基础共性技术,以及能源系统安全相关技术。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条件,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研究开发能力与创新水平同行业领先。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相关领域中具有较强人才优势。
(三)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立了良好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产学研用合作机制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和专职研究与试验人员数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1.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0万元;
2.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00人。
(五)拟建立的能源创新平台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相对独立。
(六)鼓励能源领域优势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创新联合体,共同申报建设能源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能源创新平台,需指定牵头依托单位,负责能源创新平台的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单位性质和所属关系情况,向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申请报告》(详见《管理办法》)。
(二)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国家能源局。
(三)国家能源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审,按照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评价指标体系(详见《管理办法》)进行评价,并可以开展实地核查。
(四)国家能源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发展形势,结合评审结果,综合研究申请材料后择优确定能源创新平台依托单位并公示。
四、有关要求
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准),将审查同意的申报材料(格式详见《管理办法》,另附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刻录)寄至国家能源局科技司,逾期不予受理。
邮寄地址:国家能源局科技司,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46号;邮编:100045。
联系方式:010-81929235、81929232、81929231
电子邮箱:nea_kj@163.com
国家能源局
2021年6月20日
标签: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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