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
为准确掌握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运行状况,提升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将对科普基地开展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第一批至第六批75家已命名的科普基地(见附件)。
二、评估程序
(一)基地自评估。各科普基地登录全国生态环境科普工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普管理系统,网址:kpgl.chinacses.org)“综合评估申报”栏目,在线填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自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自评估报告》),并将《自评估报告》中的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后上传扫描件。
(二)推荐单位评估。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登录科普管理系统“基地管理-综合评估”栏目,查阅和下载行政区内各科普基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会同同级科技部门组织开展审查和现场评估,在线填写各科普基地综合评估意见。同时,在线填写《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汇总意见表》,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上传扫描件。生态环境部部属单位由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直接组织评估。
(三)管理部门评估。生态环境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组,对各参评基地《自评估报告》及推荐单位综合评估意见进行审核,并对部分科普基地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形成最终评估意见。
三、评估内容
综合评估内容重点包括科普基地生态环境科普能力与水平(占比40%)、支撑与服务(占比20%)、人才队伍(占比15%)和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占比25%)等方面。综合评估设置“一票否决”制,对于近三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或概不提交科普年度工作总结与计划的,将直接撤销“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评估指标可通过科普管理系统查阅参考《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评估指标体系表》。
四、评估结果
本次综合评估将对科普基地作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估结论,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五、时间安排
2021年8月15日前,各科普基地完成《自评估报告》填报工作;9月15日前,推荐单位完成行政区内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10月31日前,管理部门完成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的复核确认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科普基地综合评估作为科普基地动态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各科普基地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升全民生态环境科学素养的重要工作安排,各地方、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综合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扎实有序做好各项工作。
(二)实事求是。各科普基地要如实填报《自评估报告》,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各推荐单位要对科普基地自评情况进行严格审核,重点核实各科普基地自评估内容及重大信息披露情况,注重实效。
(三)经验总结。各地方要在评估过程中发现并总结一批好的科普项目、成果和经验做法,积极进行宣传与推广。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 刘怡芊、陈胜
电话:(010)65645377、5369
(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 王菲菲、杨启明
电话:(010)58884242、4243
(三)科普基地管理办公室 杨勇、陈永梅
电话:(010)62210711
附件:第一批至第六批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4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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