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等印发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三定”规定,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职责整合至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负责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工作。为搞好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协调配合,减少工作重复浪费,充分发挥现有机构队伍的调查监测能力,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制度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图斑为工作范围。
(一)统一工作部署
自然资源部与国家林草局每年3月份根据管理工作需要,联合发文部署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明确调查监测任务和工作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联合发文或转发文件,共同推动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本行政辖区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统一分类标准
林地、草地、湿地指标依据《国土空间调查监测、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可以根据需要,在林地、草地、湿地的二级地类基础上细化。森林面积、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指标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林地范围,草原面积、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应覆盖并仅限于“三调”及其国土变更调查的全部草地范围。需要调整分类指标的,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林草局修订分类标准。林草业务管理需要的其他专项监测指标由国家林草局确定。
(三)统一调查底图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保持相关数据基础的一致性。自然资源部统一向国家林草局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国家林草局统一制作调查底图下发地方林草主管部门使用。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享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含原始数据和正射影像图)和相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四)统一成果发布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及其他成果由林草主管部门发布。
二、明确任务与分工
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共同组建工作专班,负责起草工作部署文件,审核调查监测工作方案,协调基础图件,解决调查监测中的重大问题,审核调查监测成果。工作专班领导小组由自然资源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国家林草局主管副局长、自然资源部一位总师任副组长。国家林草局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国地质调查局自然资源综合调查指挥中心参与。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参照以上模式,组建工作专班,并开展调查监测工作。地方各级调查监测成果经工作专班审核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共同上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统一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是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按照“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要求,切实转变观念,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全程负责、履职到位,不折不扣地完成好这项工作。参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的相关单位要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完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
(二)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与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衔接,协同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各项相关工作。在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发现实地现状相对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中,要对此类图斑的相关属性信息进行记录,在当年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形成后,及时将相关属性信息关联到对应图斑上,纳入当年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
(三)严格质量管控
各级工作专班是本区域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成果质量的责任主体,坚持分阶段分层级的全程质量管控,建立质量回溯机制,前一阶段调查监测结果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工作,调查成果经逐级检查合格后方可汇交。
(四)加强成果共享应用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成果的共享应用,并根据需要向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相关调查监测成果,扩大成果共享应用范围和成效。
(五)加强创新技术研究
调查监测应采用相对成熟、稳定的技术方法。对于需形成总体面积的调查监测指标,应采用内外业结合的图斑调绘方法开展全面调查,其他指标可采用抽样方法调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草主管部门,各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参与单位应加强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开展试点实验,经可靠性验证后,适时组织推广应用。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1月7日
标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全部评论(0条)
推荐阅读
-
- 自然资源部等印发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
- 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每年开展一次,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及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形成的林地、草地、湿地地类图斑为工作范围。
-
- 自然资源部于印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质量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 本导则适用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构建总体方案》 规定的各类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工作。
-
- 通知:自然资源部优化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
-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汇总各地上报、部门共享、网络收集、行业协会共享等数据资源,编制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产业运行监测快报,编制半年和全年产业运行监测详报,并充分听取全国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的意见
-
- 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的通知
- 为全面及时准确掌握矿产资源家底现状,把握矿产资源国情国力状况,进一步夯实国家资源能源安全基础,现就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做好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指南(试行)》
- 本指南适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工作。
-
- 自然资源部印发2021年度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
- 标准供给要满足业务工作需要,请各有关单位加快推进《标准计划》中术语、分类、代码等基础通用类标准制修订;加快推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节约集约利用和资产权益管理相关标准制修订
-
- 发改委联合自然资源部印发《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
- 《行动计划》提出,“十四五”时期要着力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
- 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技创新有关政策的若干措施》
- 全面贯彻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最新要求。完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改革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探索经费包干制试点。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
-
- 自然资源部印发全国测绘成果目录汇交系统试运行的通知
- 通过试运行发现系统在功能设置、稳定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系统12月正式上线运行。
-
- 国家自然资源部印发——第二十三届中国专利奖拟推荐项目公示
- 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20日-26日。
-
- 自然资源部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
-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
- 自然资源部印发加强自然领域基础建设研究若干举措 环保仪器发展如何结合国家战略?
- 随着国家对环境监测数据精确度和实时性的要求提高,高精度、高稳定性的环保监测设备成为迫切需求。环保仪器行业应当响应这一需求,增强研发力度,生产出更精准、稳定且易于维护的监测设备。
-
- 自然资源部发布 《矿区地下水监测规范》等10项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
- 现已通过全国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拟公示后报部审定发布实施,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
- 水利部印发《关于强化取水口取水监测计量的意见》
- 到2023年基本建成较为系统、完整的取水监测计量体系,为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
- 自然资源部印发加强网联车测绘管理工作通知 仪器行业如何辅助测绘管理?
- 仪器行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辅助测绘管理,以提高效率和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安全性。首先,通过使用先进的测绘仪器设备,如全站仪、GPS接收机、激光扫描仪、遥感影像仪、水准仪以及绘图软件等。
-
- 自然资源部发布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报批稿的公示
- 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土壤、水系沉积物碘的测定氨水封闭溶解-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等10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
- 国家能源局印发进一步做好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
- 电力基建领域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加之目前全国防洪度汛处于关键时期,极端天气多发、频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复杂多变,给电力施工带来较大影响。为了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
- 资源部印发《海水微生物絮凝剂》等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报批稿公示
- 按照自然资源行业标准制定程序要求和计划安排,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修订了《海水微生物絮凝剂》等11项推荐性行业标准。
-
- 2021年度全国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评价工作的通知
- 森林资源调查和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是重大基础工作,既是自然资源统一调查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林草资源管理的基础。
①本文由仪器网入驻的作者或注册的会员撰写并发布,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仪器网立场。若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立即通知作者,并马上删除。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网,转载时须经本网同意,并请注明仪器网(www.yiqi.com)。
③本网转载并注明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④若本站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马上修改或删除。邮箱:hezou_yiqi
参与评论
登录后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