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22,以下称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1号修改单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第16号公告发布实施。为确保上述规则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安排
(一)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同一单位申请不同检验、检测项目核准的,应当分别向相应核准规则规定的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核准机关不再受理应由下级核准机构实施的核准申请。
(二)原核准证书的延期。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实施前颁发的检测机构相关核准证书,在原核准范围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为确保检测机构核准工作平稳过渡,对2023年5月31日以前到期的核准证书,持证机构可以于2022年8月底前向原许可实施机关申请将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至2023年年底,延长的时间不需要在下一个核准周期内扣除。原核准证书上同时包括检验和检测项目的,原许可实施机关应按照检验和检测项目不同延期时限要求,分别颁发两张延期的核准证书。原核准证书2023年6月1日以后到期的,不能申请延期。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需要申请安全阀校验资质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检测机构,许可证到期前应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申请换证。持有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核准证书有效期内任意时间均可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提前申请换证。
(三)电梯检测核准的过渡。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取得电梯检验项目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的检验机构,需要继续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统一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4.2条规定执行。
(四)原核准证书的换证、增项与变更。2022年6月1日之后,持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核准证书)的检测机构申请换证、增项或需要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附件E的格式提出申请,鉴定评审机构和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全部检测项目进行评审和审查,颁发新版核准证书,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应当由新许可实施机关收回作废。对仅申请单位名称、住所、办公地址等不需进行现场确认的变更事项,仍由原许可实施机关实施变更。
(五)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已经受理的核准申请,且鉴定评审机构已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的,发证机关应当按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核准工作。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且2022年6月1日后按规定发证机关发生变化的核准申请,本通知发布后鉴定评审机构不再安排鉴定评审工作,通知申请单位向变动后的许可实施机关重新提出申请或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原核准证书有效期延期,原许可程序终止。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宣传沟通工作,及时将核准工作过渡期安排通知到本地区核准机关核准的全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核准有关事项
(一)相控阵超声检测(PA)项目。总局已于2021年初开始颁发相控阵超声检测(PA)无损检测人员资格,2024年12月31日以前申请相控阵超声检测(PA)项目的检测机构,其技术负责人、责任师暂不需要满足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C1.3规定的“取得资格不少于4年”的条件。
(二)已持证检测机构的资源条件。已持证检测机构在原核准证书(含办理延期的证书)有效期内可以按照原核准规则或核准要求的规定保持资源条件。
(三)电梯检测机构核准。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新《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并结合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要求开展电梯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督促指导负责电梯使用登记的机关向电梯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数据传输途径,监督电梯检测机构按规定向电梯使用登记监管系统上传数据。
(四)安全阀校验报告审批人员。安全阀校验机构在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时,负责审批报告的人员应当持有安全阀校验人员资格不少于4年,也可以由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审批安全阀校验报告。
三、其他事项
(一)型式试验人员要求。根据《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第1号修改单,申请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项目的型式试验机构资源条件包括“具有型式试验资格的试验人员8人”,压力容器用材料型式试验资格的人员目前可以暂由压力容器检验师替代。承担该项型式试验工作的压力容器检验师应当参加型式试验机构组织的不少于40学时的压力容器用材料(钢板、锻件)型式试验专业培训考核。
(二)检验师申请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属于准入类国家职业资格,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现行《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中关于特种设备检验员申请检验师的检验资历要求调整为“持检验员证满3年,并且在有效期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标签: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
全部评论(0条)
推荐阅读
-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核准等有关事项
- 新核准要求实施后的申请。自2022年6月1日起,所有特种设备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许可申请、受理均应当按照新核准要求执行。
-
- 《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发布 对仪器行业研发特种设备的推动作用?
- 2024年上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重点是强化各方责任、完善共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监管部门责任、强化地方监管责任、落实检查和督促落实,测试职责。 第二步是解决锚定危险问题。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24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告:2022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2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19年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告如下。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现批准《漫透射视觉密度(黑白密度)计量器具检定系统表》等19项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发布实施。
-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 涉气相色谱仪等
- 食品安全的隐患和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食品安全监管随之成为新的关注焦点。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全国计量工作要点》
- 开展“量子度量衡”政策研究,增强国家计量基准自主可控能力。新建一批高准确性国家计量基准,实施一批国家计量基准技术改造。研究制定国家计量基准评审规范。
-
-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
- 市场监管总局拟在信息技术及软件产品、新材料、新能源、食品、消费品等重点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家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光纤熔接机》校准规范
- 本规范适用于光纤熔接机的校准。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的公告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新批准国家一级标准物质345项、国家二级标准物质1774项,现予以公布。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本办法所称计量校准是量值溯源的一种方式,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的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之间关系的活动。
-
- 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儿童口罩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正式发布GB/T38880-2020《儿童口罩技术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甘肃展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规范化专业化行动 仪器行业如何帮助检测机构规范?
- 2024年7月初至12月底,我省将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年度行动计划,进一步强化全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全省检验检测机构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水发产品中甲醛检测 分光光度法》
- 本方法规定了水发产品及其浸泡液中甲醛的快速检测方法。
-
- 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报送2020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
- 国家设立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完成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研究开发机构和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应按照规定格式报送本单位年度报告。
-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鉴于GB31241—2022《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将于2024年1月1日强制实施,为降低企业获证成本,指定认证机构按照该标准开展相关产品CCC认证工作。
-
- 国家市监总局发布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统计与市场分析报告
- 从人均产值来看,我国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均营业收入23.93万元,经营状况并不理想。
①本文由仪器网入驻的作者或注册的会员撰写并发布,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仪器网立场。若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立即通知作者,并马上删除。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网,转载时须经本网同意,并请注明仪器网(www.yiqi.com)。
③本网转载并注明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④若本站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马上修改或删除。邮箱:hezou_yiqi
参与评论
登录后参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