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速递丨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的那些“小众”法律法规
与进出口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你知道多少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说起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大家一定首先想起鼎鼎大名的《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或者《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其实在这些“主流”法规之外,还有不少与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的规定零星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今天小编对其中的一部分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避免躺枪。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法条摘要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 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要点解析
部分存在检疫风险的进口食品需要按照海关总署《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如生肉类、养殖水产品、巴氏杀菌乳等。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事先核对进口的食品是否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提前查询该产品的原产国是否在我国获得我国准入、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已在华注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案例分析
案例:某食品企业与国外供应商签订了贸易合同,计划进口冷冻肉类。在办理报关手续时,发现没有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没有取得相应许可证。
分析: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条规定,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法条摘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由海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处。
要点解析
进出口食品,如果使用了商标、专有权,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行政 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要求。有标志的进出口食品要特别注意不能侵犯知识产权。
案例分析
案例:在奥运会开幕前,某食品企业申报进口了一批特色小食品,食品包装上特别印制了奥林匹克标志。经海关查验,该企业没有取得相应的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分析: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条规定,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依法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法条摘要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要点解析
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具有双重身份。进口商在进口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食用农产品,如瓜果、蔬菜、大米等之前,在翻《食品安全法》及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制定、有关安全信息公布的同时,不要忘了翻一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法条摘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没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货或者销毁处理。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不按照规定标识的,重新标识后方可入境。
要点解析
涉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进口食品需事先批准。如果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或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均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条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要点解析
为生活消费购买进口食品,当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此外根据《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食品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食品的赠品发生质量安全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权利,销售者以消费者未对赠品支付对价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予支持。因此无论是正 品还是赠品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均需承担责任。
案例分析
案例:甲食品行业协会举办进出口食品展销会。A食品有限公司在展销会上销售由B食品有限公司进口的食品。马某某在展销会的最 后1天,从A食品有限公司的展销台购买了进口辣条,获赠饮料进口凉茶一瓶。马某某第二天喝下后引起严重腹泻。
分析:根据《最 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无论是正 品还是赠品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均需承担责任。马某某有权就进口凉茶质量问题维权。因为该进口凉茶自展销会上购买获赠,马某某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要求A食品有限公司,以及甲食品行业协会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向A食品有限公司,以及B食品有限公司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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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原文转载自:青岛海关12360热线
原文供稿单位:日照海关、法规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董家口港海关
标签: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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