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颁布新税法政策,高科技及其相关的仪器仪表企业将为之受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为引导企业增加设备、器具投资,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企业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后,不再按年计算折旧;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5号) 106)等相关规定执行。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 年 8 月 18 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现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众创空间自用和孵化对象免费使用的房产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或通过租赁; 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科技、教育部门制定。 需单独发表。
本公告所称孵化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4.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请免税政策,并保留产权土地权属信息、产权原值信息、产权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供参考,税务机关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公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2024年1月1日后在国家注册登记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认证日期。 被取消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科技、教育、税务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众创空间信息,加强协调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已实施。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特别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2023 年 8 月 28 日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促进科技进步,对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的国产设备继续全额退还增值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购买国产设备增值税全额退还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一)经科技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改制为企业或者在科技体制改革中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机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经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各类科研院所和科技部批准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所属政府所属的各类科研院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级科研院所
仪器网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和教育部四部门颁布的新税法政策,旨在提升民营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扶植高科技企业,尤其是以科技为先导的仪器仪表类企业,将成为这个新税法政策最大的受益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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