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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生态厅发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

分类:政策 2020-04-17 11:39:03 1317阅读次数

本管理细则所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空气站”)是指对大气环境进行样品自动采集、处理、分析及数据传输的集成系统。空气站一般由监测站房、采样单元、预处理单元、辅助单元、分析测试单元、控制单元和数据采集与传输单元等部分组成。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空气站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国控空气站基础条件保障和省控空气站的运行维护。其中,国控基础条件包括站房主体、电路、空调设备、网络通讯设备、防雷装置、消防设备、安全防盗设施、采样构筑物、管路以及出入道路的维护。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空气站的基础条件保障和相关运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落实国控、省控空气站的站房用地、站房建设或租赁、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供暖和出入站房等日常运行所必需的基础条件保障工作,及时报送供电、通信和周边环境等的异常情况,协调解决电力供应和网络通讯问题。

站点管理与运行保障

空气站站房建设、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相关要求。

仪器设备应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监测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适应性检测。

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的种类及其使用、调整等管理要求应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的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须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质量监督管理

空气站运行维护人员应按照《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要求开展例行运行维护和现场质控工作。

严格落实颗粒物和细颗粒物自动监测数据与手工标准方法比对工作要求。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颗粒物质量浓度比对监测体系,建立精密恒温恒湿室和滤膜自动称重系统,对省控空气站统一开展手工采样滤膜的平衡、称量和编号,出具比对报告。

严格落实臭氧量值传递和溯源要求,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建立臭氧基准实验室,配置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作为浙江省臭氧一级标准。

市、县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配备臭氧校准仪,作为所辖区内臭氧传递标准。站点现场配置动态气体校准仪,内置能产生稳定浓度臭氧的臭氧发生器,作为臭氧的工作标准,用于臭氧分析仪的日常零点/跨度测试。

用于标准传递的流量计、标准气压计、温湿度计等,须每年送有关部门进行质量检验。

标签:环境空气质量 自动监测系统 运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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