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方标准《新能源汽车城市停车智能引导系统技术规范》意见征求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总局第26号令《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上海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新能源汽车城市停车智能引导系统技术规范 第1部分:自主泊车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6月5日至7月5日。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相关单位和个人若对标准文本有修改意见,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在公开征求意见期满后组织专家对上述地方标准开展技术审查。电子邮箱:yinf@smvic.com.cn;
更多详情,请登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标准部分内容:
新能源汽车城市停车智能引导系统技术规范第1部分:自主泊车系统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自主泊车功能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的自主泊车功能适用于上海市新能源汽车城市停车智能引导系统。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和使用自主泊车功能的M1类新能源车辆。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A1029-2012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等等。
行车数据记录装置
记录和保存车载系统在车辆运行过程产生的各类数据的装置。
移动终端设备
通过无线网络和车辆实现连接,实现控制车辆和获取车辆状态信息的设备。
车载感知系统
通过车载传感器以及车联网等设备采集车辆及周围环境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完成对车辆及周围环境信息识别的系统。
自主泊车系统
实现自主泊车功能所需的系统,包括车载感知系统、车载决策和控制系统以及与车载系统配套的基础设施,能够完成驾驶车辆所需的感知、决策和操控,完成自主泊车功能。
泊车任务激活
自主泊车功能开启后,驾驶员可通过车载或移动终端设备激活泊车任务。激活泊车任务时,车辆应对本车主要系统的运行状态及车辆行驶环境进行监测,判断是否满足执行泊车任务的条件。泊车任务成功激活后,驾驶员将车辆控制权授权给自主泊车系统。泊车任务启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
——驾驶员激活泊车任务;
——车辆停止在特定交车区域内;
——车辆从智能引导系统中获取到目标停车场可用停车位信息,并完成车位预约;
——智能引导系统运行正常,车辆可获取到引导信息;
——车辆门系统(车门和前后舱盖)均处于关闭状态;
——车辆自主泊车系统相关功能完善,运行正常,满足自检要求;
——车辆行驶环境满足自主泊车功能运行的Z 低要求;
——车辆剩余续驶里程不小于20km。
唤车任务激活
自主泊车功能开启后,驾驶员可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激活唤车任务。激活唤车任务时,车辆应对本车主要系统的运行状态,车辆行驶环境进行监测,判断是否满足执行唤车任务的条件。唤车任务成功激活后,驾驶员将车辆控制权授权给自主泊车系统。唤车任务启动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驾驶员激活唤车任务;
——车辆停止在支持自主泊车功能的停车位;
——车辆从智能引导系统中获取到可供使用的交车区域信息;
——智能引导系统运行正常,车辆可获取到引导信息;
——车辆门系统(车门和前后舱盖)均处于关闭状态;
——车辆自主泊车系统相关功能完善,运行正常,满足自检要求;
——车辆行驶环境满足车辆自主泊车功能运行的Z 低要求;
——车辆剩余续驶里程不小于20km。
车辆行驶环境监测功能要求
自主泊车系统应具备对车辆行驶环境实时监测功能,应能判断当前车辆运行环境是否满足本车执行自主泊车功能的要求,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自主泊车功能不应被激活;执行自主泊车任务或唤车任务过程中,监测到车辆行驶环境不满足条件时,应使车辆进入失效模式。
制动器
试验车辆应按GB 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的规定对制动器进行磨合。
试验设备要求
仪器记录测试量
试验仪器应记录必要的测试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本车和目标车辆在整个测试过程中的位置坐标;
b)本车和目标车辆在整个测试过程中的速度(纵向速度、横向速度),加速度(横向加速度、纵向加速度);
c)试验车辆在整个测试过程中能记录车辆与四周环境的视频数据。
仪器测量精度要求
试验车辆数据采集及记录仪器应至少满足以下精度要求:
a)试验车辆纵向速度0.1km/h;
b)试验车辆横向及纵向位置0.05m;
c)所有动态数据的采样和记录频率应不低于10Hz。
目标车辆设计应至少满足以下三种类型传感器工作:
雷达(24GHz和77GHz)
激光雷达(LIDAR)
摄像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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