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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监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分类:商机 2020-07-17 10:58:41 661阅读次数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川环函〔2018〕1696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强化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行为,有效遏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现就开展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以下简称2020年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0年7月—2020年12月(具体时间电话通知)。

二、检查内容

(一)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1.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非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

2020年随机抽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约95家。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约2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约35家,其他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约40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有效期和监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操作流程及规范、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等情况;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情况;《四川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全省服务性环境监测工作监管的通知》(川环发〔2019〕25号)执行情况;监测过程痕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1执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参照本通知附件6执行)。

2. 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

随机抽选全省取得CMA(中国计量认证)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至少15家,开展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包括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其他系统所属的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化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认定和监测能力范围情况;依法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情况;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况;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情况;按照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开展辐射监测情况;严肃查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2执行。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

1.非辐射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

对各市(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2020年对2018-2019年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随机抽查造纸、火电、城市污水处理、钢铁、水泥、垃圾焚烧、冶金、电子、制药、化工等行业各2家共约20家排污单位。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行监测方案、原始记录等基础信息、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日常运行维护校准、设备比对校验情况以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情况。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3执行。

2.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对纳入《四川省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19)》的11家稀土企业开展环境辐射监测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根据《关于发布<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环规辐射〔2018〕1号)具体要求,检查环境辐射监测方案、监测开展情况、原始记录、异常情况处理、监测信息公开等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4执行。

(三)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以下简称运维质量检查)

组织对省级、地市级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站点的运维质量开展专项检查,随机选取约20%的省控、市控自动监测站点。2020年共约36个环境空气站点和约20个地表水监测站点。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标准规范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动监测仪器设备运行情况、标准样品使用情况、质量体系运行情况、运维保障情况(含人员、车辆、备机备品备件和质控设备等)、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等。具体内容参照本通知附件5执行。

三、检查分组

按照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为确保2020年专项检查高效推进,成立非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

非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分6个小组,负责非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运维质量检查。辐射类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负责辐射类监测机构检查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组分2个小组,负责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对20家非辐射类环境监测机构、10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其余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四、检查方式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专项检查原则上采取随机检查方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专项检查,采取检测数据联网排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围绕柴油车排放检验操作规范和新版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检查及自动监控系统检查,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

五、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三年行动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检查工作。

(二)各级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专项检查工作组实施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开。

(三)专项检查工作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期间,请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

杨  琳      028—80589098

省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王  舒      028—86607618

生态环境厅核设施安全监管处

何崇生      028—80589095

省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

尹  胧      028—62371351

附件:1.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非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

2.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辐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检查现场记录表

3.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非辐射类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现场记录表

4.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环境辐射监测检查现场记录表

5.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环境自动监测站运维质量现场检查记录表

6.四川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7.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专项检查通知书

附件下载

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doc

四川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20年7月8日

更多详情,请登录四川生态环境厅官网查询。

标签:生态环境监测 质量监督检查 三年行动计划 专项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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