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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

分类:商机 2021-01-07 11:27:17 1337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我部制定了《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现予公布。本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pdf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月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5日印发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网查询。

节选《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部分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点监管单位为保证持续有效防止重点场所或者 重点设施设备发生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造成土壤污染, 而依法自行组织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其他工矿企业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可参照本指南。本指南未作规定事宜,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或规定。

有毒有害物质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 物名录的污染物;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6. 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确定排查范围

资料收集 主要收集重点监管单位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等, 并梳理有毒有害物质信息清单。资料收集建议清单见表 1,重点监管单 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有关材料。

确定排查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清单

可参考表 2,识别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 备,编制土壤污染隐患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清单。若邻近的多 个重点设施设备防渗漏、流失、扬散的要求相同,可合并为一个重 点场所。

排查技术要求

重点监管单位应当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排查(排查技术要点参考 附录 A),重点排查:

1.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是否具有基本的防渗漏、流失、扬散 的土壤污染预防功能(如具有腐蚀控制及防护的钢制储罐;设施能 防止雨水进入,或者能及时有效排出雨水),以及有关预防土壤污染 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在发生渗漏、流失、扬散的情况下,是否具有防止污染物进入 土壤的设施,包括普通阻隔设施、防滴漏设施(如原料桶采用托盘 盛放),以及防渗阻隔系统等。

3.是否有能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泄漏、渗漏或者土壤污染的设 施或者措施。如泄漏检测设施、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定期监测、应急 措施和应急物资储备等。普通阻隔设施需要更严格的管理措施,防 渗阻隔系统需要定期检测防渗性能。

档案建立与应用

隐患排查档案是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管理部门监管的 重要资料,重点监管单位应长期保存。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档案包括 但不限于: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检查与日常维护记录单、 隐患排查台账(见附表 1.1)、隐患整改方案、隐患整改台账(见附 表 1.2)等内容。

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应按照排污许可相关管理办法要 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上报。

标签:重点监管单位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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