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发布地方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697-2018),该标准于2018年4月1日实施。
1、标准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污染FZ措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恶臭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新、改、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
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①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自2018年10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和表2中的规定。
②有组织排放源(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气筒)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应符合表1中的规定,周界监控点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表2中的规定。
3、污染FZ措施
①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建设围墙或栅栏等隔离设施,并在填埋区边界设置防飞扬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及防火隔离带。
②生活垃圾填埋场场界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应小于10m。
③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实行雨污分流并设置雨水集排水系统,以收集、排出汇水区内可能流向填埋区的雨水、上游雨水以及未填埋区域内未与生活垃圾接触的雨水。雨水集排水系统收集的雨水不得与渗滤液混排。
④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制订分区、分单元填埋作业计划,并按计划逐区、逐单元、逐层进行填埋作业,不得多作业单元同时作业。
⑤每日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对全部作业面进行日覆盖;一个作业单元填埋作业结束后,应立即进行中间覆盖。垃圾填埋场应建立日覆盖和中间覆盖的巡检制度。
⑥渗滤液的输送、处理系统应当全流程密闭,不得跑冒滴漏。渗滤液提升井、调节池、生化池、浓缩废液池等产生恶臭的构筑物必须采取封闭和负压抽吸措施,将抽吸的臭气经处理设施处理后由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⑦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时,应采用火炬法燃烧处理,并宜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
4、标准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填埋场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FZ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①本文由仪器网入驻的作者或注册的会员撰写并发布,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仪器网立场。若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立即通知作者,并马上删除。
②凡本网注明"来源:仪器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仪器网,转载时须经本网同意,并请注明仪器网(www.yiqi.com)。
③本网转载并注明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④若本站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告诉,我们马上修改或删除。邮箱:hezou_yiq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