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部发布《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报废机动车拆解的环境管理,我部组织对《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348—2007)进行修订,编制形成了《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12月12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 “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崔长颢
电话:(010)65645780
传真:(010)65645781
邮箱:gtszhc@mee.gov.cn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11月9日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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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1.报废机动车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报废机动车拆解的术语和定义,报废机动车拆解总体要求,企业建设、运 行的污染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要求,环境管理要求以及环境监测与应急预案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具备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除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依 法取得行业资质外,还应符合本标准。 非道路移动机械拆解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 1186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SB/T 11160 报废汽车破碎技术规范》等等。
报废机动车
达到国家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机动车和机动车所有人自愿作报废处理的机动车。 包括传统燃料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电动汽车、无轨电车等。
总体要求
报废机动车的拆解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防范二次污染。
新建企业选址须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用 地控制指标》建设用地 标准。已建企业若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 境敏感区域内,应按照当地规划和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搬迁。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集中的运营场地,并实行封闭式规范管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根据 HJ 1034 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管 理要求进行规范排污。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等排放应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与排污许可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 用和处置。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向机动 车生产企业获取报废机动车拆解指导手册等相关技术信息,依规开展报废机动车拆解工作。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依据 GB22128 等相关规定开展拆解作业,拆解的非道路移动 机械范围参照 GB20891 执行。不得露天拆解报废机动车,不得对大气、土壤、地表水和地 下水造成污染。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的设 计、施工与运行应遵守“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过程除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 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规标准的相关要求。
企业运行污染控制要求
传统燃料报废机动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彻底抽排下列液体:废油液(燃油、发动机 油、变速器/齿轮箱(包括后差速器和/或分动器)油、动力转向油、制动液等石油基油或者 合成润滑剂等,下同)、冷却液、挡风玻璃清洗液、制冷剂等,并使用专用容器回收贮存, 操作场所应有防漏截流措施,上述液体不得遗撒或泄漏。
报废电动汽车进场检测时,事故车、漏液、漏电、电源供应工作不正常的车辆应进行明 显标识,并隔离贮存。对上述车辆应尽快进行处理并及时拆解。受损变形或其他事故的电动 汽车,应在独立场所进行拆解。
报废电动汽车在开展拆解作业前,应检查动力蓄电池和驱动电机等部件的密封和破损情 况,避免电解质和有机溶剂泄漏。拆卸下来的动力蓄电池存在漏液、冒烟、漏电、外壳破损 等情形的,应及时处理并采用专用容器单独存放,避免动力蓄电池自燃引起的环境风险。
动力蓄电池不得与铅蓄电池混合贮存。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在未完成各项拆解作业前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破碎处理或者 直接进行熔炼处理。
拆解得到的回用件与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应按种类分别收集。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焚烧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电线电缆、废轮胎和 其他废物。
报废机动车拆解产生的废旧玻璃、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物(ASR)等应避免危险废物的 沾染,未沾染危险废物的应按一般固体废物进行分类管理,分区贮存。报废机动车破碎残余 物(ASR)范围参照 SB/T 1116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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