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生态环境部决定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该标准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7月24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电子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技术规范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拆解、焙烧、破碎、分选和材料回收过程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运行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拆解、焙烧、破碎、分选和材料回收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 指导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建厂选址、工程建设与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环境监测工作,以及开展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储能类、消费类等其他类型的废锂离子电池,以及锂离子电池生产废料处理过程的污染控制,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等。
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指利用锂离子作为导电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通过化学能和电能相互转化实现充放电,为 车辆、设备或工具等提供动力来源的蓄电池,包括但不限于组成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的电池包(组)、电 池模块、单体电池等。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指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不包括在保质 期内返厂故障检测、维修翻新的锂离子动力蓄电池。
工艺过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拆解
根据电池产品信息合理制定拆解流程,分品类拆解电池包(组)、电池模块、单体电池,避免电 解质、有机溶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不得人工拆解或解体单体电池,以及任何能够导致电解质、有机溶 剂泄漏的人工拆解作业。
拆分配备液体冷却装置的电池包(组)前,应采用专用设备收集冷却液;收集的废冷却液应妥 善贮存、利用和处置。
采用盐水浸泡法进行电池放电时,浸泡池应配备集气装置和废气处理设施。
拆解作业应在负压环境下进行,防止电池破损时电解质、有机溶剂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拆解时应清除电池包(组)、电池模块中塑料连接件、电路板、高压线束等部件。
焙烧、破碎、分选
应选用焙烧、破碎、分选等一种或多种处理工艺,去除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中的电解质、有机溶 剂。
焙烧、破碎、分选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连续的工艺设备,防止废气和烟(粉)尘逸出。
未经拆解的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电池包(组)不得直接进行焙烧处理。
采用的破碎、分选工艺,应确保电池电极材料、集流体和外壳等在后续步骤中被分离。
不得采用人工方式进行破碎、分选作业。
材料回收
可直接采取高温冶炼工艺(火法处理工艺),或以酸、碱性溶液为转移媒介,通过浸出、分离、 提纯或化合物制备等工艺(湿法处理工艺),提取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中的有价材料组分。
采用湿法处理工艺处理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必须经拆解、焙烧、破碎、分选等一种或多种处 理工艺,去除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中的电解质、有机溶剂;采用火法处理工艺的可不经过拆解、焙烧、 破碎、分选等处理工艺。
火法处理工艺过程应在密闭冶炼设备中进行,防止有害气体和烟(粉)尘逸出。
湿法处理工艺过程浸出、除杂、提纯和化合物制备等反应容器通气口、采样口应配备集气装置和废气处理设施。
末端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废气污染控制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和材料回收处理过程中有组织气体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的规定;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 GB 37822 的规定。监测因子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氟化物、镍及其化合物、硫酸雾、氯化氢等。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焙烧过程中的烟尘、二氧化硫、氟及其化合物等废气排放应满足 GB 9078 的规定,镍及其化合物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的规定。
湿法处理工艺前处理焙烧过程产生的废气、火法处理工艺过程产生的废气,必须经过二次燃烧 处理,燃烧温度应不低于 1100℃,烟气停留应不小于 2 秒。
在处理工艺设计时,物料应采用负压密封管道输送,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等污染物应有效收集 并导入废气处理装置。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以及经焙烧、破碎、分选等工艺过程处理得到的物料,收集的含氟化物 废气排放应满足 GB 16297 的规定。
监测及评估制度要求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建立企业监 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 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火法和湿法处理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应符合 HJ 1034 的相关要求。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处理企业火法和湿法处理工艺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见附录 A;废锂离子动 力蓄电池处理企业环境监测要求见附录 B。
应定期对废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材料回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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