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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厅发布《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稿

分类:商机 2019-05-29 16:49:58 3559阅读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厅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印染废水排放和综合利用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将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标准规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兵团)印染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83 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 69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质谱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等。

  综合利用水污染物浓度控制要求: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现有企业排水综合利用仍执行现行标准;2021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排水用于工业用水原水,以及城市杂用水中的城市绿化、建筑施工、道路清扫、消防及水景类观赏性景观用水,执行表3规定的水污染物浓度限值。

  污染物监测要求: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国家与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水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标签:印染废水 排污标准 污染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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