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发布《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水平,保障核能利用安全,生态环境部核设施安全监管司起草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核安全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为规范和加强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核安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升公众对核安全的认知水平,保障核能利用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核安全信息公开,并对企业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
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性流出物管理等与公众和环境安全相关的核安全管理制度。营运单位开展的核设施周围环境放射性水平、与核设施运行有关的主要放射性核素种类浓度(活度)等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核设施运行安全信息。核设施流出物实际排放量与监管部门批复的核设施流出物排放限值。国际核与放射事件分级表规定的 1 级及以上运行事件信息。出于经验反馈共同提高的目的,核动力厂营运单位自愿主动公开 0 级偏差运行事件信息。
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安全信息公开
颁发的民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许可证及条件;颁发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及条件;颁发的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人员资格基本信息。全国辐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空气吸收剂量率、全国辐射环境质量年报等辐射环境监测数据。《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履约国家报告。
监督和责任
公开重大政策、规划、新厂址项目、核事件/事故等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核安全信息,要同步做好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考核、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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