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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征求意见稿)

分类:商机 2020-06-18 11:09:22 997阅读次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工作,防治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上述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20年7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版同时请发送至xiaohan@vecc.org.cn,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技术规范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检验、转移登记检验、监督抽测的数据采集、保存、交换方式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联网和数据共享。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HJ 460 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GA 24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GA 329.2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信息数据库规范》等等。

检验设备

指能够按照GB 18285—2018和GB 3847—2018标准要求完成排放检验的一个或一组设备,如五气分析仪、流量计、转速表、烟度计、气象站、驾驶员助手仪和底盘测功机等。

设备软件

即检验设备控制软件,用于控制检验设备,按照GB 18285—2018和GB 3847—2018标 准完成机动车排放测试、设备检查等工作的控制软件。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

由设备软件、机构软件、监管系统、数据传输网络以及相应监控设施组成,用于采集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和检验监督的软件系统。监控设施包括站点服务器、视频监控及相关辅助设施、网络传输设施,检验设备状态监测装置以及监管系统在检验机构端运行的其他软硬件设施。

业务功能

系统应具备机动车排放检验、检验监督、视频监控、检验机构、市(地、州)、省与国家数据共享功能。

系统应采集机动车排放检验所涉及到的外观检验、车辆信息、OBD检查、排放检验、

检验过程、检验设备检查标定及标准物质信息,并建立相应的数据库(见附录A)。

系统中包括的设备软件、机构软件、监管系统以及视频设备控制软件应具备时间同步功能,确保各系统与北京时间(中国国家标准时间)保持一致。

基本要求

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网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设备:检验设备、检验计算机、显示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检验数据服务器、视频服务器、备份服务器、路由器、网络打印机、移动工作站、防火墙等。网络基础建设应满足《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规范》(HJ 460)标准建设要求。

网络连接方式

检验机构内部应建立局域网,连接所有的视频监控设备、检验设备、打印设备、检验设备控制终端、检验机构用户终端等设备。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检验机构间应使用专网连接,保证数据通讯的稳定性、可靠性、安全性,带宽应满足视频、数据信息的传输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间使用环保专网或政府专网进行联网和数据交换。

视频设备要求

检验机构每条检测线至少应安装两路摄像机,原则上前部摄像头安装在车间内部,检验设备侧前方,尾部摄像头安装在车间后侧。前后摄像头应尽可能呈对角线布置,监控视线应能覆盖检测车辆的四周。

有条件的地区可在设备间安装监控设备,采集检验过程中气体分析仪或烟度计变化的视频。

视频存储要求

检验机构配备本地视频录像设备,检验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

监控摄像机技术要求

摄像机选用高清网络摄像机,分辨率应满足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要求。

检验监督

监管系统应具备排放检验监督功能,当出现检验过程不规范、检验数据异常等情况时

应及时提示预警,监督内容至少应包括:

a) 外观检验流程,信息参数是否合理;

b) 检验准备(取样管探头插入排气管); c) 检验过程(视频〔车牌、取样探头、集气管〕、图像);

d) 检验使用的参数(基准质量、检测方法、适用限值、环境参数);

e) 检验机构日常运行情况(如设备自检、设备检查、设备检定有效期、标准物质有 效期等),对异常情况及时预警;

f) 检验过程数据是否完整,接收到的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过程数据计算结果; g) 对车辆换站检验、检测方法或检测限值发生变化的情况进行预警。

标签:在用机动车 排放检验 信息系统 联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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