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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部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征求意见稿)

分类:商机 2020-07-15 13:23:56 770阅读次数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8月15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电子版同时发送至邮箱。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邮箱:wry@cnemc.cn

更多详情,请登录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规范部分内容: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等等。

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 VOC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 TVO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 NMH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监测方案制定

废气排放监测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废水排放监测

监测点位

所有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人造板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 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风机、削片机、刨片机、热压机、裁剪机等机械设备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和监测频次按照表 4 执行,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废水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水处理量、废水排放量、综合污泥产生量(记录含水率)、废水处理使用的药剂名称及用量、鼓风机电量等;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故障及维护情况。

废气处理运行状况记录

按日记录废气处理使用的药剂等耗材名称及用量;记录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参数、故障及维护情况等。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记录

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废胶渣、废化学辅料包装、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贮存量。危险废物还应详细记录其具体去向。原料或辅助工序中产生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

标签: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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