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委会征求《无居民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规程 》意见 涉及多项仪器设备
全国海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调查观测监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秘书处组织自然资源部第一海洋研究所开展了《无居民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规程》(计划编号:201810003-T)(征求意见稿)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现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见附件。请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分委会秘书处,在邮件中注明“《无居民海岛生态本底调查技术规程》征求意见”字样,同时反馈电子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0日。电子邮箱:afang333@sio.org.cn
更多详情,请登录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官方网站查询。
节选该规程部分内容: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居民海岛生态本底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拟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和实施生态岛礁工程的无居民海岛的生态本底调查,其他海岛的生态本底调查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6962 1:500、1:1000、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14912 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T 18314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20257.2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2部分:1:5000 1:10000 地形图图式》、《GB/T 23236 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空中三角测量规范》、《HY/T 058 海洋调查观测监测档案业务规范》、《HJ 710.1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陆生维管植物》等等。
资料基本要求
原则上生态本底调查应进行现场调查,若拟实施调查海岛的生态环境基本未发生变化,可收集利用现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并应注明资料来源和时间;现有调查监测数据资料不能满足本技术要求的,应开展现场调查或补充调查。收集或调查资料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 对有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海岛及周边海域地形地貌、自然和人文遗迹等资料应采用五年以内调查获取的资料;对无开发利用活动的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和人文遗迹等资料可使用能客观反映当前海岛及周边海域状况的历史资料;
b) 海岛植被与植物、土壤、动物、淡水、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物生态、典型生态系统等资料应采用三年以内调查获取的资料;
c) 涉及利用遥感影像的,遥感影像应为近一年的空间分辨率优于 2.5m,且云量小于5%的多光谱影像或融合多光谱影像;
d) 海岛淡水、海水水质、海洋生物生态、典型生态系统等分析测试数据应由具有国 家 级、省级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单位提供;
e) 海岛及其周边地形、岸线等数据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提供或通过现场测量获得。
调查方法
海岛地形测量可采用遥感地形测量或野外地形测量方式进行。
鼓励采用新技术对海岛地形进行测量,但测量精度必须满足相应比例尺地形测量精度要求。
遥感地形测量
遥感地形测量采用航空摄影测量、机载激光雷达测量以及能够获取满足海岛地形精度要求其他测量等技术。其中,航空摄影测量按照《1:500、1:1000、1:2000 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 6962)、《1:500、1:1000、1: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7931)、《1:5000、1:10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 13977)、《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和《数字航空摄影测量控制测量规范》(CH/T 3006)的要求执行;机载激光雷达测量按照《机载激光雷达数据获取技术规范》(CH/T 8024)的要求执行。
水质取样方法
水质取样按照以下方法开展:
a) 地表水现场取样分析采用 pH 计、水温计和其它便携式仪器进行测量分析。样品的采集,河流取样点应避开死水及回水区,避开潮汐的影响,并能总体反映地表水的水环境质量状况。湖泊、水库等水体的取样点宜选在取水口或出水口处,无明显取水口或出水口的水体参见《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495)的要求布设采样站位;填写地表水采样记录表(参见附录 B-3);
b) 地下水现场取样分析采用 pH 计、水温计、电导率仪及其它便携式仪器,初步鉴定是否为淡水,并决定是否采集实验室样品;淡水样品采用定深取样器或简易取样设施获取;泉水样品直接在出流处采集,填写地下水采样记录表(参见附录 B-4);
c) 地表水和地下水样品取样深度应位于水面以下 0.5m 水深处,当水深小于 0.5m 时,应在 1/2 水深处采样;
d) 水质采样、样品的储存和管理按照《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的要求执行。
海岛常态化监测措施
根据项目所在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特点,结合项目用岛类型和用岛方式,提出施工期和运营期的海岛常态化监测措施,监测措施应包括监测手段、监测内容、监测要素、监测站点布设(一般应与生态本底调查站位一致)、监测频次和监测实施机构等。监测内容应包括海岛重点保护对象、海岛植被、动物、水质、生态以及海岛地形地貌动态变化等,并和本底调查内容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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